![](/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76號方銘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84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銘石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7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方銘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方銘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