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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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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641號林昀蔚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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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6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昀蔚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64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昀蔚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31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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