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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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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林威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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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威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原告鴻宇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威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鴻宇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光
被      告  林威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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