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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謝秉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秉霖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秉霖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許崇慎
被 告 謝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78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8,8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06,7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810元
合 計 8,810元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