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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480號黃薏欣(原名黃玟瑄、黃薏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64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薏欣(原名黃玟瑄、黃薏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48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薏欣(原名黃玟瑄、黃薏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4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黃薏欣(原名黃玟瑄、黃薏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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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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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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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3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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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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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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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5日起至112 年1 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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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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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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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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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