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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沈志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結112單禁沒字第1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沈志遠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沈志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案件,應受送達人沈志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志遠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應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均應更正
為「二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