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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15號李駿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112聲字第12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駿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15號李駿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李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股別:易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112年度執撤緩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