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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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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相對人劉宇強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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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宇強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Ⅲ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通知正本及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如附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宇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機關名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宣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000
受文者:相對人劉宇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繕本1件,請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意見,本院即依法逕為裁定。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查明之必要。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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