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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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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姜榮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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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姜榮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姜榮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112年度救字第2628號
原      告  姜榮昇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張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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