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4號林惠煌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2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惠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7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惠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7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陳文政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林惠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零捌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1 253萬6111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2 255萬3885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6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