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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64號劉裕耀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午112簡字第11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164號劉裕耀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2年度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裕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裕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ne13(藍色、128G)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