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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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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38號曾采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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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午112毒聲字第23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采琳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238號曾采琳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曾采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采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112年度聲觀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采琳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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