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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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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9號Jan Kosař之函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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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行晴110年度簡字第2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Jan Kosař之函文及附件各一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簡字第299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因原告Jan Kosa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晴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旨揭文書係本院112年7月27日北院忠行晴110年度簡字第299號函及附件本院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公告,通知原告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及因應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於本年度8月15日施行後,本件即應移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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