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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200號林正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訴字第22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正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正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林正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