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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65號郭天輔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訴字第86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具保人郭天輔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865號江韋逸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天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5時整於本院二樓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具保人郭天輔督促被告江韋逸出庭,否則得沒入保證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