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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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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000075號吳鴻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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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事聲字第7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鴻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75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鴻林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75號
異 議 人 曾瑞娟  
代 理 人 張啓祥律師
相 對 人 吳鴻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471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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