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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000075號吳鴻林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事聲字第7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鴻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75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
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鴻林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75號
異 議 人 曾瑞娟
代 理 人 張啓祥律師
相 對 人 吳鴻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471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