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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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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068號鄭于舜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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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30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于舜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068號原告紅陽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鄭于舜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68號
原   告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黃宗慧  
被   告 鄭于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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