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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607號葉健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6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健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0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葉健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6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詹卉君
宋誠耘
被 告 葉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