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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57號黃氏芳(HOANG THI PHUONG)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大112毒聲字第2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氏芳(HOANG THI PHUONG)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257號黃氏芳(HOANG THI PHUONG)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黃氏芳(HOANG THI PHUONG)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股別:大
書記官:葉潔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氏芳(HOANG THI PHUO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75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氏芳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