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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051號戴榆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20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榆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51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戴榆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05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李秀花
莊幸輯
被 告 戴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