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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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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馮子宜、林杰佑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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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子宜、林杰佑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馮子宜、林杰佑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依宥    
            邱漢欽    
被   告 馮子宜  
      林杰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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