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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馮子宜、林杰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子宜、林杰佑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馮子宜、林杰佑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07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依宥
邱漢欽
被 告 馮子宜
林杰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