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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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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423號金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定恆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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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24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金鑛科技有限公司、劉定恆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2423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金鑛科技有限公司、劉定恆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423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送達代收人 高永正  
相 對 人 金鑛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定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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