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TONG VAN VIET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聲保字第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ONG VAN VIET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TONG VAN VIET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應受送達人TONG VAN VIET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ONG VAN VIET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ONG VAN VIE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