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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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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葉淑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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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淑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淑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葉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萬8,111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2月11日止,按年息1.2%,自民國98年2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5月11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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