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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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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30號李曜廷之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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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2簡字第6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曜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630號李曜廷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李曜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股別:新股
書記官:曾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170、3171、3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曜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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