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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于冠寧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于冠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于冠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2年
12月2日所為(2022)蘇1003民初字第9594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