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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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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2995號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民事通知終止委任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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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

                         證據狀繕本、民事通知終止委任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原告李漢生與被告王派
          宏、謝靜儀、廖子盈、蔡沛辰、林雅容間損害賠償事
          件,應送達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陳報暨聲請調查證
          據狀繕本、民事通知終止委任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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