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1679號植達偉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16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植達偉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167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植達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收狀之原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