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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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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88號林孟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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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訴字第23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孟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8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孟璇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珮瑛  
           住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住
被   告 林孟璇  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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