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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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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15號陳博川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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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1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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