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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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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34號曾御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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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0年度親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御儒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34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御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1)確認曾水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0****574號)、李雲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0****516號)與被告曾御儒(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2****151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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