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號陳忠誠之判決、撤回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2年度婚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忠誠之原告家事撤回狀(訴之聲明第四項)繕本、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家事撤回狀(訴之聲明第四項)繕本、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忠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1)准原告與被告離婚。(2)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3)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乙○○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扶養費各新臺幣1萬元,如遲誤一期或未履行者,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4)原告其餘聲請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5)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