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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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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735號莊承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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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承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承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莊承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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