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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735號莊承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承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莊承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7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莊承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