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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3號洪章凱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章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章凱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3號
原 告 周霄雲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吳姿蓉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洪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
2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
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最高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