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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35號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均唯、被告黃均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4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
均唯、被告黃均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43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鑫浩實業有限公司、黃均唯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2時43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