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10號鄭惟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惟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惟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鄭惟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預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萬5,157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萬5,157元
股 別:金股
檔案下載
- 112訴1810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