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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770號林瑞閎(林更猛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林瑞閎(林更猛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林瑞閎
(林更猛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羅芳明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追加 被告 莊麗齡(林更猛之繼承人)
林緯(林更猛之繼承人)
林縈(林更猛之繼承人)
林若家(林更猛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顏士程律師
追加 被告 林瑞閎(林更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三行至第四行「被告
羅芳明、林更猛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應更正為「被告羅芳明
、林更猛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貳、一、第十八至十九
行「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000萬」;八、第一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億元債權之一部即1
,000萬元」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億元債權之一部
即1,000萬元」。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