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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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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770號林瑞閎(林更猛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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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林瑞閎(林更猛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林瑞閎
      (林更猛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0號
原   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王筱涵律師
被   告 羅芳明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追加  被告 莊麗齡(林更猛之繼承人)
      林緯(林更猛之繼承人)
      林縈(林更猛之繼承人)
      林若家(林更猛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顏士程律師
追加  被告  林瑞閎(林更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一、第三行至第四行「被告
羅芳明、林更猛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應更正為「被告羅芳明
、林更猛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貳、一、第十八至十九
行「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萬」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000萬」;八、第一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億元債權之一部即1
,000萬元」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億元債權之一部
即1,000萬元」。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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