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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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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442號許耀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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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64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耀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44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耀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4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王彥力  
被   告 許耀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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