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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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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588號王承祖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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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丁字第535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承祖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5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承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一)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王承祖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若單一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7萬元者,則無庸執行扣押)。
(二)轉知陳述意見函: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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