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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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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洪定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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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定維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定維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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