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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329號王麗秋之移轉管轄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2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麗秋之移轉管轄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32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麗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移轉管轄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