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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73號許鶴馨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安112簡字第20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鶴馨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073號許鶴馨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許鶴馨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許鶴馨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安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股 別:安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鶴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
偵字第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鶴馨竊盜,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及悠遊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捌佰元。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