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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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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963號王聿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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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69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聿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6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聿理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9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 
被   告 王聿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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