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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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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095號日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嘉雄、相對人林吳秀琴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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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4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日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嘉雄、相對人林吳秀琴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409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日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嘉雄、林吳秀琴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09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日原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嘉雄
相  對  人 林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貳佰柒拾萬元,其中之美金伍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捌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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