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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孫恩渝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恩渝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原告鮑素邱與被告孫恩渝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鮑素邱
相 對 人 孫恩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107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