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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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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31號徐華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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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徐華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93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徐華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徐瑤惠  
相  對  人  徐華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肆元整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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