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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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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327號李哲軒(原姓名李哲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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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73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哲軒(原姓名李哲誠)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2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哲軒(原姓名李哲誠)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32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李哲軒(原姓名李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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