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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黃長宏(原姓名林長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長宏(原姓名林長宏)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長宏(原姓名林長宏)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33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黃長宏(原姓名林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