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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號相對人LORETA RESPETO KING、相對人STEVEN KING、相對人NARCISA S. LIM之裁定正本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聲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LORETA RESPETO KING、相對人STEVEN
KING、相對人NARCISA S. LIM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4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LORETA
RESPETO KING、相對人STEVEN KING、相對人NARCISA S. LIM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丁俊元
相 對 人 LORETA RESPETO KING
STEVEN KING
NARCISA S. LIM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一日內,就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全字第六四四號假處分裁定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