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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026095號孫本鑫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快88年度票字第26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孫本鑫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88年度票字第2609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孫本鑫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漪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票字第2609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李淑慧
相 對 人 孫本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87年2月11日簽發之本票...」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11日簽發之本票...」。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87年2月11日共同簽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11日簽發..」。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漪蕙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